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黄朋与崔岳萍、宋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朋,崔岳萍,宋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异37号案外人:王玉芬,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女,系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朋,男。被执行人:崔岳萍,女。被执行人:宋顺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朋与被执行人崔岳萍、宋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玉芬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受理。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荣祥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隋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