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万金与王兴状、王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金,王兴状,王建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137号原告:王万金,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王兴状,男,36岁,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王建玉,男,60岁,汉族,农民,住曹县,系被告王兴状之父。原告王万金诉被告王兴状、王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万金负担。审 判 长 张万军人民陪审员 曹福田人民陪审员 侯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美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