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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万金与王兴状、王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金,王兴状,王建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137号原告:王万金,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王兴状,男,36岁,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王建玉,男,60岁,汉族,农民,住曹县,系被告王兴状之父。原告王万金诉被告王兴状、王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万金负担。审 判 长  张万军人民陪审员  曹福田人民陪审员  侯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美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