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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俞伟涛、娄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伟涛,娄卫东,泮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47号申请执行人:俞伟涛,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郑月圆,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娄卫东,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泮文军,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俞伟涛被执行人娄卫东、泮文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02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41元、申请执行费294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泮文军在宁海万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享有75%的股权投资,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3.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武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