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谢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谢小华,诸爱凤,谢利华,余姚市金龙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326-3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23705-X。代表人:黄远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小华,男,汉族,1958年6月2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诸爱凤,女,汉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谢利华,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金龙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辉扶贫经济开发区中山东二路。组织机构代码:71338504-3。法定代表人:谢小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小华、诸爱凤、谢利华、余姚市金龙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7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