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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保平与张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平,张新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189号原告:吴保平,男,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田,男,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贞,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保平与被告张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吴保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2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保平负担。审判员  胡乔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