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保平与张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平,张新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189号原告:吴保平,男,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田,男,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贞,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保平与被告张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吴保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2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保平负担。审判员 胡乔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