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朱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5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路29号。负责人:赵传标。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宙,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宁,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宁,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生,户籍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宁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朱宁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XXX室不动产,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以388万元拍卖成交,东方资产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参与分配,共受偿了1906584元;其名下有苏A×××××机动车一辆,本院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上述房产、车辆外,被执行人朱宁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目前为止,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本金1738196.19元及利息、罚息、延迟履行金等,被执行人朱宁未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烈审判员 石顺光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