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鹏涛与怯跃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涛,怯跃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792号原告:杨鹏涛,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怯跃增,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杨鹏涛与被告怯跃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杨鹏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鹏涛撤诉。审判员 杨玲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酒延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