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守甫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产局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甫,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产局
案由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651号原告:李守甫,男,汉族,1955年7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秀梅,女,汉族,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系原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产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和春,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祎玮,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学文,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守甫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产局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守甫撤诉。案件受理费14718元,减半收取计73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建鹏代理审判员 吴文哲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吉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