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丽与卓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卓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21-2号申请执行人林丽,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卓桂林,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丽与被执行人卓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丽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10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411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52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贺 诚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