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新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新付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20号罪犯张新付,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沅陵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芗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新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九月至二O一七年三月累计获积分1275分,获得贰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新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新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