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骥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骥,于登忠,田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538号申请执行人:李骥,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被执行人:于登忠,男,1960年0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被执行人:田翠兰,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李骥申请执行于登忠、田翠兰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47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登忠、田翠兰按照判决给付金额10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于登忠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田翠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新凤小区9号楼1层5-101号房产可供执行,现已查封。申请执行人李骥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于登忠、田翠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李骥申请执行的案款10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李骥确认,被执行人于登忠、田翠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骥发现被执行人于登忠、田翠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