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14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莉与洪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莉,洪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470号之二原告郭莉,女,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洪永生,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莉诉被告洪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永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莉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莉撤回对被告洪永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郭莉负担。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刘福友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