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会振与代春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振,代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李会振,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代春雨,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会振与被执行人代春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