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5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与林灶雄、陈婵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林灶雄,陈婵娟,广州傲雄电脑有限公司,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58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17号。负责人:姚志敏,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畅,1985年7月23日出生,男,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潘培豪,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灶雄,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陈婵娟,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广州傲雄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6号1708房。法定代表人:林灶雄。被执行人: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北2213房。法定代表人:陈奕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灶雄、陈婵娟、广州傲雄电脑有限公司、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灶雄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73602.3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婵娟、广州傲雄电脑有限公司、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253元、保全费3888元由林灶雄、陈婵娟、广州傲雄电脑有限公司、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由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调解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5855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调解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展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