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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颜学辉与曹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学辉,曹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颜学辉,男,汉族,1986年0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曹凌,男,汉族,1991年08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颜学辉与曹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关和工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凌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曹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人颜学辉意见,颜学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于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