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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与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075号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号。法定代表人:汪令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榆,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71号。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华审 判 员  李文君人民陪审员  徐燕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