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杨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山执字第00643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杨xx,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郭xx,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张红梅与杨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邯山执字第00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