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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建辉与付启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辉,付启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051号原告:梁建辉,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婷,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启军,男,1980年05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罗磊,该公司经理。原告梁建辉与被告付启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梁建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建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梁建辉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鸿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敏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