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7行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某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107行初257号原告曾某,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贤宾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卫红,支队长。原告曾某不服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黄子祥人民陪审员 莫艳林人民陪审员 张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佳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