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吉战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吉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36号罪犯李吉战,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文盲。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虞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吉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28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李吉战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6月21日凌晨,李吉战与李开展翻墙进入虞城县稍岗乡某村黄某家中盗窃时被当场发现,李开展逃跑,李吉战在逃跑时将黄某打成轻微伤。经法院主持调解,黄某与李吉战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黄某对李吉战予以谅解。罪犯李吉战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015年1月、7月、12月、2016年6月、12月共获得6次表扬。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较差、良好、优秀、优秀、优秀、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吉战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吉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祖一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