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能庆、吴雪岚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能庆,吴雪岚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保176号申请人:黄能庆,男,1975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菲,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雪岚,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黄能庆与被告吴雪岚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黄能庆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雪岚价值13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黄能庆以担保人汪闽忠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XXX号之二XXX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黄能庆提供作为担保的汪闽忠所有的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XXX号之二XXX室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吴雪岚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能庆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