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某3、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2,杨某3,宋某,杨某1,李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113号原告:杨某2,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杨某3,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宋某,女,1940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杨某1,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李某,女,1960年5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杨某2、杨某3与宋某、杨某1、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起诉材料。杨某2、杨某3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6日协商分割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利市营街31号院内的房屋,但协议签订后,三被告拒绝履行协议内容,故以分家析产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杨某3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务员,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杨某3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务员,鉴于上述特殊原因,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本案符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胡 君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