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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小建与北京中建乐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建,北京中建乐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674号原告:林小建,男,198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北京中建乐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一路南侧、文峰北路东侧赣州粮食城C3、C4栋商铺13A。负责人:张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建诉被告北京中建乐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公司已发生变故暂无法确定其主体及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林小建承担。审 判 长  侯晓翔人民陪审员  张承和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先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