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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20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杜文刚、王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刚,王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52号申请执行人杜文刚,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祝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王长明,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文刚与被执行人王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长明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