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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住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金华市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柳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朱帅担任记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文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7年3月3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湘潭市雨湖区某某大学门口的“千寻公寓”后坪,盗走白色YANSAN自行车一辆。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该被盗自行车的价值人民币680元。2、2017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潜入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某某”茶酒楼,爬窗入内,盗走一楼吧台抽屉9包硬蓝芙蓉王香烟。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306元。3、2017年4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再次潜入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某某”茶酒楼,爬窗入内,盗走一楼吧台抽屉5包二代白沙香烟。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55元。4、2017年4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科技大学附近一集体宿舍内,盗走一件棕红色皮夹克和一件红色衬衫。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对于被盗衣物不予计价。5、2017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富强村某项目部仓库内,盗走黄色狮龙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被盗电动自行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104元。另查明,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再次进行盗窃时,被群众扭送至湘潭市公安雨湖分局护潭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张某某、谭某某、冯某、尹某某、袁某、杜某某的陈述,证人樊某某、雷某、陈某、杜某某、付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唐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某某退赔被害人袁某经济损失680元、杜某某经济损失361元、张某某经济损失11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杨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帅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