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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吉进军与杨小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进军,杨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67号申请人吉进军,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杨小勤,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吉进军诉杨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杨小勤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吉进军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0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281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富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