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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永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泉天一速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永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甘泉天一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永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留永,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泉天一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龙藤,经理。河南省永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泉天一速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1727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甘泉天一速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泉天一速递有限公司存款(收入)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已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