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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先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先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572号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三里坝社区“三里风物”。法定代表人:蒋子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全,长宁县长宁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先才,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先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昕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冰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