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远国与赵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国,赵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360号原告:王远国,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赵广伟,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国诉被告赵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远国承担。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瑞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