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贺海军申请执行姬荣、王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海军,姬荣,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海军,男。被执行人姬荣,女。被执行人王栋(曾用名王小东),男。本院在执行贺海军申请执行姬荣、王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义务,依法扣划了王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案件款5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7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