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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贺海军申请执行姬荣、王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海军,姬荣,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海军,男。被执行人姬荣,女。被执行人王栋(曾用名王小东),男。本院在执行贺海军申请执行姬荣、王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义务,依法扣划了王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案件款5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7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