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硕与张相荣、王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硕,张相荣,王琴,河南新康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649号原告:曹硕,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相荣,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琴,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新康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巧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献,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排,该公司员工。原告曹硕与被告张相荣、王琴、河南新康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曹硕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曹硕负担。审判员 罗国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