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3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喜英与被执行人孔令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喜英,孔令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3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孙喜英,女,1966年4月20日生,住抚远市。被执行人孔令民,男,1972年7月25日生,住抚远市。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县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颜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