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宋梅灵、杨国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梅灵,杨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宋梅灵,女,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杨国勇,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在山东菏泽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梅灵与被执行人杨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3741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3741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宋梅灵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国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杨国勇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梅灵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菏牡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梅灵在被执行人杨国勇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