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曹福义、荣妹年与陈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福义,荣妹年,陈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执69号申请执行人:曹福义,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荣妹年,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朋,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平桥区。现在广东四会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曹福义、荣妹年与陈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到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朋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 斓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雪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