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东宾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东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12号罪犯赵东宾(曾用名赵培阳),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东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22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赵东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赵东宾伙同苏伟涛、高永照、郭亚彬等人预谋后,驾车分别窜至郑州市航空港区枣岗村安置房施工工地、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三和里小区”工地、新郑种子公司施工工地等多处,先后十次盗窃管扣、电缆线等财物,后销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7989元(一起未遂,价值8736元)。该犯系主犯。罪犯赵东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6月获得记功;2015年11月,2016年4月、8月,2017年1月共获得表扬四次;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5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优秀、优秀、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东宾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东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