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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成安申请执行陈科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安,陈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安被执行人:陈科勇本院受理的李成安与陈科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科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芦正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