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汝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抚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汝玲、许振民、赵丽艳、宋玉义给付贷款本金63,950.50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作出(2017)吉0621执恢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许振民的工资收入2,000.00元,至额满31,975.25元时止;二、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赵丽艳的工资收入2,000.00元,至额满31,975.25元时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