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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1176号异议人: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光明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匡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富,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玲,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办南熏大道959号1幢2楼206号。法定代表人:黄居华,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万花公司”)与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中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万花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四川万花公司称,其与中铁中基公司(原名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居华、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四川万花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民保字第66-1号民事裁定查封的财产不存在超额查封的情况,请求撤销(2015)成民保字第174-1号民事裁定。本院查明,四川万花公司与中铁中基公司(原名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居华、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四川万花公司申请保全,2014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4)成民保字第66-1号民事裁定,在1600万元限额内查封了中铁中基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南熏大道二段969号的商铺及未出售车位。本院根据四川万花公司的申请对中铁中基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后,中铁中基公司针对上述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成民保字第174-1号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中铁中基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南熏大道二段969号附1楼100个车位和969号1号楼二层203、204、206、208号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本案中,四川万花公司的异议请求是对保全复议裁定不服,申请撤销,并没有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故其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 锐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云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