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峰磊与关宝霞、胡钦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峰磊,关宝霞,胡钦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杜峰磊,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关宝霞,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胡钦儒,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关宝霞、胡钦儒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敬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顺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