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2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廖修兴、王太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修兴,王太希,陈功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廖修兴,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王太希,男,194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功裕,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廖修兴与被执行人王太希、陈功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榕民终字第3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750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太希、陈功裕纳入失信人名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功裕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所有权证号:字第××号)。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现因本案所查封的房产价值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执行程序宜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晖审 判 员  林善达代理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