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宋慧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宋慧欣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333号上诉人(一审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祚晨,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博,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宋慧欣,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慧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特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世伟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胡乃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