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伟与被告张金师、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张金师,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149号原告张建伟,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张金师,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王丽丽,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原告张建伟与被告张金师、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建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辛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