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新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217号罪犯陈新,男。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12年7月11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昆刑二初字第04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罪犯陈新对被害单位尚未退赔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苏中刑二终字第017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新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2015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陈新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为此,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为此,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陈新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陈新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陈新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