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执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发钢管租赁站、易胡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发钢管租赁站,易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发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大道1898号。注册号:360903600007594。经营者:罗礼萍,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易胡平,男,1977年4月22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发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易胡平建筑设备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02民初38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兰 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