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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5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井亮与杨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井亮,杨荣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5953号原告:朱井亮,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辉,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华,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海盟,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在,兰陵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兰陵县。原告朱井亮与被告杨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朱井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井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朱井亮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江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范闪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志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