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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2496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1,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福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被告马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分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儿子马某2现已成年。双方虽然结婚多年,但长期以来女方一直在痛苦中度过,未过一天安稳日子。由于脾气性格原因,双方经常发生家庭矛盾,每次发生争执,男方都殴打、辱骂女方。这根本不是一个家庭正常的生活,期间女方也多次想离婚,但为了顾及孩子未成年,多次打消离婚念头,勉强维持生活。现双方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确实无法维持。原告刘某提交的证据:刘某的身份证、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及保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马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1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马某2,××××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刘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与被告马某1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马某1予以否认且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1结婚时间长久,且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和抚育孩子过程中,应当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1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原告刘某和被告马某1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增加沟通与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刘某称夫妻感情破裂和家庭暴力,除当庭陈述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