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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刘萍、王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刘萍,王冬,花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2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1947J,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江,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刘萍,女,1977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被告:王冬,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所地。被告:花卫东,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靖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刘萍、王冬、花卫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计11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