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金玲与彭占果、白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金玲,彭占果,白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58号申请人:马金玲,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刚,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彭占果,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白音,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马金玲与被申请人彭占果、白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金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海尔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