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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枣庄祥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祥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祥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贺方顺,经理。被执行人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胜勋,经理。申请执行人枣庄祥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