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汪财与宋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财,宋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302号原告:汪财,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汪庄村一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3********,联系电话1899365****。被告:宋雪莲,女,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新华镇长庄村四社,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1890936****。原告汪财与被告宋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汪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鸿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雅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