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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汪财与宋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财,宋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302号原告:汪财,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汪庄村一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3********,联系电话1899365****。被告:宋雪莲,女,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新华镇长庄村四社,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1890936****。原告汪财与被告宋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汪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鸿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雅妮 关注公众号“”